试卷是重要的教学原始材料之一,是衡量教师教学效果和评定学生学习成绩的重要依据,也是教学水平评估检查的重要的教学文件,所以试卷的批改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为规范考试试卷的批改工作,现作如下通知,希望各学院(系)通知各位任课教师认真执行:
1、教师在批改试卷时应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严格按照试卷的评分标准批改,避免出现误判、错判和随意扣分、送分现象,保证累加总分准确无误。
2、统一命题考核的课程必须尽量组织教师集体阅卷,采用流水作业方式批改;其他课程由各系(教研室)尽量组织教师集体阅卷,采用流水作业方式批改。
3、必须批改试卷中的所有试题;评阅时必须使用红色笔。
4、阅卷评分标记的具体要求:
⑴ 每道小题的批改:试题完全正确的打勾(√),完全错的打叉(×),否则打半勾;有错误的部分用下划线标出,不完整的用省略号标出;使用阿拉伯数字在被扣分试题的右侧记负分(扣分)。
⑵ 所有大题均在大题题号的左侧标出正分,表示该大题所得分数。选择、判断、填空题的小题无需另给正分;问答、简答题的小题还需在题目左侧标出正分,表示该小题所得分数。
⑶ 在试卷和记娱乐手机首页左上方的得分统计表中写明各大题的实得分数和总得分,并签上阅卷教师的全名。
5、批改标记和分数应书写工整,易于辨认;对于在批改试卷中的误笔(包括分数改动),应在其错误处打双横杠后改正,教师要在修改处下方签名。
6、保持试卷的整洁,不得在试卷上出现与阅卷评分无关的字迹。
7、评阅后必须进行认真复查。对成绩不合格的试卷,特别是55-59分的试卷要逐一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查,严防误判、漏判。
8、由系(教研室)主任负责本系(教研室)所有阅卷评分的安排和检查工作;阅卷评分结束后,应对试卷的批改质量进行抽查。
9、教师在阅卷评分过程中,应及时汇报出现的新问题,由系(教研室)统一研究解决。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2004—2005学年第2学期开始执行。